事业单位等组织分立、合并、转让、转制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事业单位等组织的工伤保险责任。
六、事业单位等组织职工的工伤认定工作,按《
工伤保险条例》和《
工伤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等组织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事业单位等组织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七、事业单位等组织或个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向所在地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提交相关资料或证明材料,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应按规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八、事业单位等组织工伤人员职工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组织鉴定。
九、事业单位等组织、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工伤认定决定书和职工工伤医疗等相关资料、证件,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审查,材料完整符合有关规定的,组织专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意见。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国标〔GB/T16180-2006〕的规定,组织专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意见。
十、事业单位等组织按规定参保缴费的,按以下情形核定支付参保人员工伤保险待遇:
本通知下发后发生的工伤,取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伤认定决定书的,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核定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
本通知下发前发生的工伤,取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伤认定决定书的,统一按单位申请认定工伤的情形,核定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