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31日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未能取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伤认定决定书,但通过工伤确认的,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2011年1月1日后发生的医疗(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用;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事业单位等组织的职工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事业单位等组织应积极救治,并在3日内用书面、电话、传真等形式向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并于30日内向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十二、参保的事业单位等组织的职工遭受事故伤害的,应当到协议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医疗机构抢救,脱离危险后及时转到协议医疗机构医治。异地发生事故伤害在外地医疗机构急救的,脱离危险后应按规定转入本市协议医疗机构治疗。到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前,应由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医疗就诊介绍信。
经协议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可以到统筹地区以外的医疗机构就医。
十三、事业单位等组织经办人员应携带工伤认定决定书等相关材料和证件,按规定的时间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对于材料报送不齐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一次性告知事业单位等组织经办人员需补充的材料。
十四、事业单位等组织工伤职工医疗期满后需进行康复治疗的,应携带工伤认定决定书、诊断证明等相关资料和证件,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请手续,到协议康复医疗机构治疗。
十五、事业单位等组织的工伤职工需配置辅助器具时,应携带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表等相关资料和证件,向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到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配置。
郑州市本级工伤保险业务咨询电话:
工伤认定:67425299,67719628
劳动能力鉴定:67180889
参保登记缴费:67941054
工伤保险待遇:67425431
工伤报案(康复):67941042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投诉举报咨询服务中心:12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