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道路危险品运输行业:发生死亡3人(含)以上的事故;发生死亡1人(含)以上、同时受伤5人(含)以上的事故;发生危险品运输泄漏、燃烧、爆炸、车辆侧翻、火灾等事故。
(五)轨道交通行业:发生停运30分钟(含)以上的事件;发生重、特大事故(按轨道交通有关标准执行)。
(六)港航行业:发生死亡1人(含)以上、重伤3人以上,轻伤5人以上,以及财产损失构成重大事故等级的生产安全事故、船舶交通(引航)、港内道路交通事故、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等事故。
(七)本市其他交通港航行业发生死亡1人(含)以上的事故;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经济影响或发生在敏感区域、敏感时段的事故。
第四条 (报告原则)
报告采用“一事一报、急事即报、善后续报”及“事故发生即报、事故处理续报、事故处毕终报”的报告原则。
(一)对于情况不够清楚、要素不齐全的事故信息,要及时核实补充,并将后续情况及时上报。
(二)对于事件处置的新进展、衍生的情况要及时续报,特别重大事故的处置情况信息应每日一报。
(三)事件处置结束后,要进行终报。
第五条 (职责分工)
事故信息报告由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简称市交通港口局)管理;市交通港口局指挥中心(简称局指挥中心)承担局总值班室职能,负责事故信息的接受与报告工作。
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局属相关单位、行业企业(以下统称各有关单位)应成立专门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负责事故信息的核实、报告、跟踪。
第六条 (报告时限)
(一)城市交通行业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在内环线内的,事故单位须在30分钟内向市运输管理处报告;事故发生在内环线外的,事故单位须在60分钟内向市运输管理处报告;事故发生在外省市的,事故单位须在90分钟内向市运输管理处报告。
(二)港航行业安全事故:事故单位必须在1小时内报局属相关单位或部门(市航务处、码头中心、质监站、港政中心、洋山办)。
(三)局属单位或部门在接报事故信息后,应立即上报局指挥中心,最晚不能超过2小时。
第七条 (报告方式)
发生本规定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各有关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报告事故信息。事故信息报出后应进行电话确认。
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报告的,应先以电话等形式报告,并说明理由,待条件许可时再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