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实施港口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沪交〔2008〕7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港口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厅水字〔2008〕125号)的要求,上海港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港口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海港口企业在港区范围内从事港口作业过程中因安全问题引发人员重伤及死亡的事故,应当进行港口生产安全事故统计。
二、港口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为快报表(见附件1)和季报表(见附件2)。凡发生死亡1人以上的事故,港口企业必须填写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统计期内发生事故的,港口企业和相关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填写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季度统计表。
三、快报表根据事故级别(见附件3)分三种形式报送:
1、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重大事故,外港、洋山港区、内河市管和内河区(县)管港口企业应当填写快报表,在2小时内将快报表报至交通运输部(传真电话:010-65292638,电子信箱:feng6251@sina.com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水运司,邮政编码:100736,下同),同时将快报表抄送至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港口局;传真电话:63210577,电子信箱:wgy88cn@yahoo.com.cn通信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3号五楼市交通港口局港监处,邮政编码:200002,下同)。
2、发生较大事故,外港、洋山港区、内河市管和内河区(县)管港口企业应当填写快报表,在2小时内将快报表对口报至上海港码头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码头中心)、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洋山港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洋山办)、上海市航务管理处(以下简称市航务处)、区(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码头中心、洋山办、市航务处、区(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1小时内将该快报表报至市交通港口局。
3、发生死亡1至2人的一般事故,外港、洋山港区、内河市管和内河区(县)管港口企业应当填写快报表,在1小时内将快报表对口报至码头中心、洋山办、市航务处、区(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码头中心、洋山办、市航务处、区(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1小时内将该快报表报至市交通港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