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二手房屋交易双方委托经纪机构服务的,应当书面签订《常德市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受托方要根据合同约定的委托服务事项,为委托人提供规范的服务,并将经交易双方当事人确认后的常德市二手房屋买卖合同电子文本通过二手房屋网上交易管理系统传送至市房产管理部门信息管理系统。
委托人可随时变更或解除合同,但因变更或解除合同造成经纪机构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变更或解除合同的,经纪机构通过二手房屋网上交易管理系统变更或撤销二手房屋交易委托信息。
第十七条 交易双方自行达成二手房屋买卖交易的,在自助交易窗口通过二手房屋网上交易管理系统签订二手房屋买卖电子合同,并将交易信息传送至市房产管理部门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八条 二手房屋交易已进行网上签约且未撤销的,在未解除原签约记录之前,不得再行签约。
第四章 交易资金的管理
第十九条 二手房屋交易资金实行监管制度。交易双方为近亲属的,可以自行交割房价款,但应提供相关证明并在交易合同中约定房价款交付方式,承诺由此产生的经济纠纷自行处理。
第二十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确定的银行设立二手房屋交易资金监管专户,并根据约定对交易资金进行托管和划转。
交易资金的划转应当经房地产交易资金支付方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签字和盖章。
为方便已抵押贷款的二手房屋交易和二手房屋买受人进行抵押贷款,由有资质的交易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
协助法院执行或拍卖和行政机关处理的二手房屋交易可自行交付房价款,不纳入交易资金监管范围。
二手房屋交易监管资金账户内的交易结算资金所有权属于交易当事人,独立于开户银行和担保机构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也不属于开户银行和担保机构的负债。有关机关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进行冻结和扣划的,开户银行和担保机构有义务出示证据以证明交易结算资金及其银行账户的性质。
第二十一条 二手房屋交易双方应当在指定的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用于划转房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