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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章 管理及职责分工

  第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是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重大事项决策、协调和领导工作。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由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正职领导人任主任,分管副职领导人任副主任,政府办、监察、发展改革、经信、国资、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路、水利、卫生、房地产管理、审计、政务中心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第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是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综合协调机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县市区政府办副主任)任办公室主任,监察、发展改革部门明确一名负责人任办公室副主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二)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的组织、指导、协调;

  (三)牵头组织行政监督部门拟订公共资源交易规则、管理制度和配套政策;

  (四)督促行政监督部门对举报投诉事项及时作出处理,对行政监督部门的有关监督执法活动全程实施再监督;

  (五)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其他日常事务。

  第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进行公共资源交易的有形市场和服务平台,负责交易的场内组织、服务与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交易进场登记并发放交易进场通知书;

  (二)依法发布交易活动信息;

  (三)依法组织场内交易活动,维护交易秩序;

  (四)对进场的交易活动当事人资格进行核验;

  (五)收集和发布相关政策法规信息,建立投标人、供应商、中介机构和商品价格等信息库;

  (六)设立与维护涉及公共资源交易的法定专家库抽取终端;

  (七)建设、管理、维护统一平台的场地和设备设施;

  (八)为交易各方提供场所、信息咨询及其他相关服务,维护统一平台现场秩序,按规定收取有关费用,代收代退公共资源交易相关的保证金(资信金);

  (九)开展进场交易活动情况的统计、分析及相关资料(含录音录像资料)的存档调阅工作;

  (十)对交易场所内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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