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监察、发展改革、财政、国资、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国土资源、卫生、经信等行政监督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监督执法和受理相关投诉。
其他项目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行政监督执法,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章 交易范围
第十条 下列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交易活动,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在场外交易:
(一)依法依规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及装修装饰、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及园林、交通、水利、电力、信息化、土地开发整理、地质灾害治理、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移民开发等专业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招投标);
(二)依法依规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等国有土地、矿产资源出让项目; (三)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
(四)国有产权的转让,国有及国有控股单位资产的出让、出租;
(五)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出让,包括城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城市公共客运等;
(六)涉及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中国有资产经营权出让,包括大型户外商业广告经营权,城市道路、桥梁、码头、广场、体育场馆等资产的经营权;
(七)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
(八)采用BT、BOT等融资方式的工程建设项目投融资人的招标确定;
(九)全部使用国有资金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需要通过招标及其他竞争方式确定招标代理等相关中介服务机构的;
(十)其他依法依规应当公开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
前款所列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行政监督部门制定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报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定期公布。
第十一条 其他交易项目,根据自愿的原则,项目业主可以申请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交易规则和程序进行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