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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市本级和武陵区、鼎城区、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理权限内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 跨县市区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实行打捆整体招标的,应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同意,公共资源交易可以在场外进行:

  (一)因国家安全、保密、应急及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

  (二)因不可抗力不能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交易程序

  第十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应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共资源交易的具体范围、交易方式、交易组织形式、交易程序等事项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核定并抄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确需变更的,应经原核定机关批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擅自变更。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未完成法定审批、核准、备案等相关前置手续的(水利除险工程除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接受申请开展交易活动。

  第十五条 交易活动当事人应遵守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规则,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监督。

  第十六条 交易活动当事人应对其提供的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可以由项目业主向公证机关申请公证。  
  第十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资信金)账户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代收代退。

  第十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置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的法定专家库抽取终端。所有评标(审)、谈判专家必须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法定专家库抽取终端随机抽取产生,且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时限内完成。

  第十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健全交易信息发布、查询、咨询体系,收集和发布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政策法规和信息,制定快捷透明的信息发布制度。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信息除必须由项目业主或中介机构在国家、省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上发布外,应当同时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项目业主或中介机构在其他报刊、信息网络等媒介上发布交易信息。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应提供网上投标报名、投标咨询、答疑、下载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电子评标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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