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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七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督促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交易,依法开展公共资源交易前审批及各类交易文件的审核审查,加强交易活动的现场监督及成交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行政监督部门活动的监督,会同行政监督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全程监督,协调处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九条 行政监察部门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开展监察,重点督促各单位依法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督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履行服务职责,督促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行政监察部门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专门监察室,及时发现和处理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条 评标(审)专家抽取、资格预审、开标、评标、挂牌、拍卖、竞价、谈判等活动进行时,项目业主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必须邀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实施现场监督。各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可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派出常驻监管人员,也可以临时指派人员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表所在部门履行现场监督职责。

  第三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建立投标人、中介代理机构、评标(审)专家等单位和人员的从业信誉档案,发现有不良行为的,应及时报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建立相关从业机构及人员信用评价制度,定期对其资质和信誉等情况进行评定、审核和发布,并将结果报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同时抄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第三十二条 交易活动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交易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在法定时限内向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行政监察部门提出质疑和投诉。有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按规定及时调查处理或移送有关职能部门处理。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正常的交易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交易活动当事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现场监督人员不得参与评标定标活动,不得推荐投标单位,不得泄露涉密交易信息,不得从事与工作有关的个人经济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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