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巴政办发〔2009〕14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自治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意见
为妥善解决我州农村特困家庭实际困难,依法维护和保障农村特困群体基本生活权益,根据《
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7〕86号)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州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
目标任务:通过在全州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农牧区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保障范围,稳定、持久、有效地解决农牧区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总体要求: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按属地进行管理。各县市要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和对象范围。同时,做到制度完善、程序明确、操作规范、方法简单,保证公开、公平、公正。实行动态管理,做到保障标准随着农村经济发展逐步提高,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坚持资金保障与农村各项政策和其他社会保障措施相衔接,做到政府保障与劳动自救、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支持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生产自救、脱贫致富。
二、合理确定保障对象和标准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指常年居住在我州农牧区并有本地农业户口,上年度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县市当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牧区居民。主要包括:因病、残、年老体弱、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困难家庭;因遭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自身无法维持基本生活,且无其它经济来源的困难家庭;因突发事件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居住在高寒山区和沙漠边缘荒漠地带,因生存条件恶劣造成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