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列入保障范围的情况包括: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而不自食其力造成生活困难;申请时已在本辖区以外地区居住1年以上(赴外地学习的在校生除外);参与吸毒、赌博、嫖娼、非法组织等违法行为;参加零散朝觐;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能够维持当地农牧区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确定,并报州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得低于700元/年/人,对保障对象采取“实际补差”的办法,即确定农村低保对象家庭人均纯收入后,与保障标准差多少补多少。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随当地生活必需品价格的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相应调整。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纯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当年从事各种生产和非生产经营活动全年所得货币收入与实物收入扣除成本后的总和。主要包括:家庭成员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果业等农牧业生产劳动扣除生产成本获得的纯收入;家庭成员从事加工业、运输、饮食服务业、劳务等收入;储蓄存款、有价证券及利息、租赁转让所得、参加养老保险领取的养老金、接受赠予和偶然所得等收入;政府各种救助款物和生产经营奖励性补贴;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扶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抚养或扶养费及遗属补助费等;其它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包括: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优待抚恤金、补助金等;计划生育、教育、见义勇为等获得各种荣誉的奖励;农村“三老”人员补助;因公(工)伤亡或遭受意外伤害人员及其家属享受的补助金、保险金、护理费、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农村医疗救助金;政府规定的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其它项目。
三、认真做好资金筹集管理和发放工作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除上级给予的补助外,由州、县市财政按一定比例补足,并分级纳入当年本级财政预算,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各级财政要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财政资金专户,专帐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各级财政、监督、审计部门要定期检查、监督、审计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确保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
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一般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经村民委员会低保评议小组初步核实申请人家庭收入、进行民主评议、张榜公示7天无异议后,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调查表》,由村民委员会低保评议小组签署评议意见上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接到上报申请材料,组织乡镇低保评议小组进行评审,在乡镇张榜公布7天无异议后,乡镇人民政府在10个工作日内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由乡镇主管领导签署意见,盖章后上报县市低保工作领导小组。县市低保工作领导小组对上报材料再次审核并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符合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公示有异议的,要进行调查核实,认真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