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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开垦国有荒地及未利用地有偿使用费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按合同约定第一年的缴费标准为:博乐市市区以东(乌图布拉格镇、达勒特镇、贝林哈日莫墩乡)每年每亩不低于35元,市区以西(青得里乡、小营盘镇、阿热勒托海牧场)每年每亩不低于25元;精河县每年每亩不低于35元;温泉县每年每亩不低于25元。自第二年起缴费标准应逐年递增。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的标准收缴,但不得低于规定标准。
  第四条 开垦国有荒地及未利用地有偿使用费收费面积应扣除道路、林网和渠系用地面积后,按实际耕种的面积收缴,面积核定应由有测绘资质的国土资源部门测绘单位实施。
  第五条 国有荒地及未利用地开垦后,通过验收并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可以依法转让,由受让人缴纳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对取得土地开发权未进行开发就将土地开发权私自转让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报请原批准机关批准收回土地开发权。
  第六条 对批准开垦的单位、集体和个人,未进行开发,造成土地闲置满三年的,报请原批准机关批准收回土地开发权。凡开垦后撂荒满二年的,限期一年进行复耕,并收取土地闲置费,不按规定复耕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报请原批准机关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
  对开垦国有荒地及未利用地,开发期满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申请验收,未按时申请验收的,由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限期申请验收,并补缴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对拒不验收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解除合同,并报请原批准机关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七条 凡开垦国有荒地及未利用地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的标准和期限缴纳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凡拖欠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必须限期缴纳,拒不缴纳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报请原批准机关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八条 单位、集体和个人未经批准非法开垦国有荒地及未利用地的,由国土资源执法部门依法查处,恢复土地原状。
  第九条 加强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开垦国有荒地及未利用地。县市人民政府在审批权限内审批开垦项目前,需先报州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未经州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的,县市人民政府不得自行审批,违规审批的要依法查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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