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调解的范围
1、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对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管理产生的行政纠纷。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机关职能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民事纠纷。
3、民事纠纷发生后,因行政机关的介入,又引发的行政纠纷。
(二)行政调解的原则
1、自愿原则。行政调解要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和调解结果。
2、合法性原则。行政调解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不能无原则地调和,不能片面追求调解率,不能侵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利益。
3、中立原则。作为行政调解的行政机关要保持中立,不得偏向任何一方,要保证各方当事人平等协商,既要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说服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相互理解。
4、积极主动原则。行政机关发现职权管辖范围内出现的纠纷,应积极主动向各方当事人表明组织行政调解的态度,并尽量说服当事人接受行政调解。
5、依法处理原则。对不属于行政调解范畴的纠纷以及经行政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纠纷,行政机关应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6、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行政机关对与本机关行政管理职权有关的纠纷负责调解。
(三)行政调解工作程序
1、申请和受理。行政机关接到当事人申请后,要认真进行审查,凡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及时受理,不予受理的,要向当事人说明理由。行政复议机构受理复议案件后,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积极运用调解手段解决行政纠纷。
2、调查。行政机关要根据双方的争议进行必要的调查,要运用宣传政策法规、说服教育、协调疏导等方式方法,充分利用调查取证、现场勘验、复议听证等时机,积极宣讲有关法律法规,分析利害关系,促使当事人自行和解。
3、实施调解。要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和冲突。一是要坚持情、理、法并用;二是要多做思想疏导工作,循循善诱,使双方互谅互让;三是要注意调解的艺术和方法,使调解体现人性化的要求。
4、制作行政调解书或行政复议调解书。行政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纠纷事由、调解事项、事实、调解结果、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签名或盖章,要加盖调解机构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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