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总工会关于申报2010-2011年度“上海市劳动关系和谐职工满意企事业单位”、“上海市职工信赖的经营管理者”的通知
(沪工总民〔2011〕135号)
各区县局(产业)工会:
为进一步推动本市企事业单位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积极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上海市总工会决定会同市有关方面在广泛开展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活动的基础上,选树先进典型,命名一批2010-2011年度“上海市劳动关系和谐职工满意企事业单位”、“上海市职工信赖的经营管理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名额
1、上海市劳动关系和谐职工满意企事业单位100家;
2、上海市职工信赖的经营管理者100名。
二、申报要求
1、已获得地区、系统认定的“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或“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示范单位”可优先申报“上海市劳动关系和谐职工满意企事业单位”;
2、市管干部及参照司局级干部管理的企事业单位领导和仅担任党组织职务的企事业单位领导不得申报“上海市职工信赖的经营管理者”;
3、“上海市劳动关系和谐职工满意企事业单位”和“上海市职工信赖的经营管理者”可同时申报,也可单独申报;
4、本次申报将严格限制名额。原则上,区县和基层企事业单位较多的系统,申报“上海市劳动关系和谐职工满意企事业单位”和“上海市职工信赖的经营管理者”的各不超过3家(名),其中,至少要有1家(名)民营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管理者)。
三、申报标准
(一)上海市劳动关系和谐职工满意企事业单位
1、依法建立工会组织,最大限度吸纳各类职工入会。企事业单位行政支持工会工作,保证工会依法履行维权职责。工会有效运作,工作组织富有成效,在协调企事业单位内部劳动关系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2、全面执行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100%。依法履行劳动合同,无违法用工行为,无劳动争议群体事件。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严格执行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标准,无重大伤亡和职业病危害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