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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农业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抽样操作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受委托承担检验任务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负责配合做好监测抽样技术的现场指导和收样工作。

  第七条 具体实施监测抽样活动的人员必须具备农业行政执法资格证,并且通过由市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监测有关样品抽样操作规范培训。

  第八条 监测抽样必须严格遵守抽样任务计划要求,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抽样操作规范、相关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抽样工作。

  第九条 抽样单位应当按照监测计划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方案应包括:受检单位范围,抽样对象、抽样品种、抽样时间、抽样依据、抽样方法、抽样数量等,方案应当科学、客观、公平,具有代表性和公正性。

  第十条 对监测抽样方案中确定的产品品种和被抽查人的名单等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为确保监测抽样结果的公正性、准确性和客观性,禁止以任何名义和形式事先泄露和通知被抽查人。

  第十一条 除检测机构外,抽样单位应每组选派2名抽样人员赴现场共同完成抽样。

  第十二条 每次抽样结束时, 抽样人员在现场填写《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样工作单》,需要特别陈述的情况,在备注栏中加以说明。抽样工作单须由2名抽样人员和被抽查单位负责人或陪同人员签字并加盖被抽检单位公章、落款抽样日期;抽样工作单一式四份,一份留存抽样单位,一份留存被抽查单位,一份送检验机构,一份较任务下达单位。

  抽取的样品应经双方在封条上签字确认后现场封样,封条由抽样单位自制,要确保封条不可二次使用。抽取的样品可当场交由检测机构配合人员登记保管或直接交付检测机构收样。

  第十三条 列入监测计划或实施方案内的被抽查人,由于某些客观原因导致无样品可抽的,被抽查人必须出具书面证明材料,由抽样人员核实予以确认,并在证明材料上签字。

  第十四条 检测机构在检验工作结束后,将检测发现的不合格样品按规定填写《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立即传真并将原件快速寄送抽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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