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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统计局关于认真做好新统计执法检查证颁发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统计局关于认真做好新统计执法检查证颁发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沪统字[2009]43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相关单位及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和《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的有关要求,国家统计局决定启用新的统计执法检查证。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做好新统计执法检查证颁发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统字[2006]128号)要求,为了加强对统计执法检查证件的管理,规范统计行政执法行为,做好本市新统计执法检查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执法检查证是实施统计执法检查的有效合法证件,由国家统计局统一印制。统计执法检查证内芯的有关内容,由市统计局负责填制,加盖市统计局钢印。统计执法检查证有效期一般为5年。

  二、市统计局是统计执法检查证的发证机关,统一负责全市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执法检查证的核发、换发和管理工作。

  三、建立统计执法检查员资格培训和考试制度。对经培训和考试合格的人员,按程序颁发统计执法检查证;对未参加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不得颁发统计执法检查证。

  四、统计执法检查证颁发对象和数量: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相关单位及公司应配备2名工作人员从事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并由市统计局颁发统计执法检查证。

  五、持统计执法检查证的人员应当妥善保管该证件,不得转借、涂改。如有遗失,须及时报告所在单位和发证机关,并在媒体上公告作废。

  请你单位的有关人员统一填写《统计执法检查员基本情况登记表》(一式二份),并加盖公章。同时,备好三张一寸免冠近照(注明姓名),于9月4日前寄往市统计局法规处。统计执法检查员资格培训时间另行通知。

  联系部门:上海市统计局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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