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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付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章 采购结算专用账户

  第七条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开设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结算账户,用于对本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货款进行统一支付。
  账户名:“江苏省**市**县(市、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结算专户”
  第八条 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结算账户,用于基本药物采购周转金与药品采购资金结算和管理,专户专用。
  第九条 省、市卫生行政部门通过采购平台对采购结算专用账户进行监管。

第三章 采购周转金管理

  第十条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当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30天药品需求核定周转金,由采购单位筹集,用于基本药物采购周转,确保基本药物货款及时、足额支付。
  第十一条 采购周转金核定额度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在首次申报采购计划前,采购单位或会计代理机构应将采购周转金足额缴入当地基本药物结算专户。
  第十三条 采购周转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和违反规定使用。
  第十四条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采购周转金内部使用管理规定,健全约束机制,建立工作台账,专账专人管理;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内容真实,结算准确。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监督资金运行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原则上每月月末,采购周转金月末余额不得低于按30天周转期确定的余额。

第四章 采购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及时将药品采购资金上缴所属基本药物结算专用账户,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按期向供货企业支付货款。根据购销合同约定,在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时间不超过30天的期限内。
  第十七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未能及时将采购资金缴入所属基本药物结算专用账户而造成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未能按期向供货企业支付货款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购销合同相关规定向企业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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