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集中采购与货款结算
第十八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采购平台与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建立委托代理关系,签订委托协议。
第十九条 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代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供货的生产经营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明确品种、剂型、规格、数量、价格、供货时间和地点、付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并负责合同的执行。如合同约定的采购数量不能满足临床用药需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提出申请,由采购机构与供货企业签订追加合同,供货企业原则上不得拒绝。
第二十条 一个采购周期(不少于一年)基本药物采购开始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委托采购协议范围内,根据一个采购周期内的基本药物采购需求制定药品采购计划,通过采购平台上报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汇总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计划,通过采购平台上报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药品采购计划主要包括采购药品品种、剂型、规格、包装以及数量等,省采购中心根据省有关部门制定的基本药物采购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基本药物带量采购、量价挂钩、招采合一、签订合同,一次完成采购全过程。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制定合理的库存储备定额,既要充分及时供应药品,又要防止滞留积压。
第二十一条 除临床急需、急救等药品外,基本药物采购实行按月采购,采购频率原则上每月不超过4次。因抢救等特殊需要,需要追加采购的,可向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临时采购申请,经审核后,按规定流程采购。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按月审核汇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计划,形成网上采购订单,采购订单经过审核后,通过采购平台发送至供货企业。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企业根据网上采购订单及时响应,实施配送,并在采购平台上填写配送数量、批号、有效期、发票号等配送信息。
第二十三条 网上采购药品配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网上采购订单、供货清单、发票进行审核。核对无误后,办理入库手续,由药品验收人、送货人分别在供货清单上签字盖章,完成药品验收入库。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网上签收单的信息填写、确认,并通过采购平台提出用款计划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