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提交的加盖有收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验收入库章的供货清单及供货发票(附加联)与网上签收单信息进行核对,自收到供货企业票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网上签收单和用款计划申请的审核确认。
第二十五条 省药品采购中心根据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确认的网上签收单,5个工作日内提供网上采购数量证明。
第二十六条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出具的网上采购数量证明后(通过网上查证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的网上采购数量证明),根据采购合同和用款计划申请、发票、供货清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与药品生产企业的药款结算和支付。货款支付完毕,须在采购平台支付系统做支付确认操作。
第二十七条 药品采购货款支付对象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结算价格为省基本药物招标采购的药品入围价格(含药品配送费用)。
第二十八条 按照购销合同约定,药品货款支付期限原则上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超过30天(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未能按时付款的,有关责任方要按照购销合同规定向企业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九条 对于需办理退(换)货的药品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办理退(换)货清单,药品退(换)货人、企业收货人应同时在退(换)货清单上签字盖章确认,并在采购平台做退、换货处理,双方网上确认,形成网上退(换)货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采购平台提出退款或加付款申请。
(二)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加盖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退(换)货章的退(换)货清单及相应发票(附加联)或加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发票联复印件,与网上退(换)货单信息核对,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三)省药品采购中心根据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确认的网上退(换)货单,5个工作日内提供网上退(换)货数量证明。
(四)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网上退(换)货数量证明及相关合同、发票、清单在结算货款时扣抵退(换)货相关款项。
第六章 票据管理
第三十条 供货企业结算货款应提供税务专用发票,要求票货同行、票货相符。税务专用发票应为五联(含附加联),须向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应联次进行审核、留存,做为货款结算凭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