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国产反渗透净水器和国产纳滤净水器卫生行政许可的通知
(苏卫监督〔2011〕23号)
各市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规范我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的卫生行政许可工作,根据《
卫生部关于调整国产反渗透净水器和国产纳滤净水器卫生行政许可的通知》(卫监督发〔2011〕58号,见附件1)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决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按照《江苏省卫生厅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苏卫监督〔2010〕9号)的有关规定,开展国产反渗透净水器和国产纳滤净水器的卫生行政许可工作,并提出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我省境内生产反渗透净水器和纳滤净水器的企业应当取得省卫生厅发放的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以下简称:卫生许可批件)后,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涉水产品的生产。
二、省卫生监督所负责国产反渗透净水器和国产纳滤净水器(以下简称:产品)的生产能力审核、产品采封样、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受理、资料审核、报批、审批结论反馈以及卫生许可批件发放、档案管理等工作。
三、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产品的卫生安全性检验以及大型产品的总体性能检验,卫生部认定的涉水产品检验机构负责小型产品的功能性检验。
四、省卫生监督所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4日内完成产品申报资料的技术审查,符合要求的上报省卫生厅。省卫生厅自接收材料之日起6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卫生行政许可决定。
五、各地要加强对获得卫生许可批件涉水产品的日常监管工作,定期对辖区内的生产企业进行生产条件、产品标签标识及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改变产品配方或结构部件、生产工艺以及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的,依法进行查处。
各地在执行中发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与我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处联系。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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