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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的意见


  定期开展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考核评价,将次均费用及其增长幅度、平均住院日、目录内药品使用比例、住院人次数占总诊疗人次比例、实施按病种付费的病例数等指标纳入考核内容并加强监测预警。考核不合格者,可采取警告、通报批评、扣减即时结报回付款、暂停或取消定点资格等措施。考核结果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舆论监督。建立医疗机构考核档案,积极探索医疗机构信用等级管理办法。

  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财务人员须认真核对参合就诊人员的合作医疗证(卡)的有效性,核实身份信息,不得为冒名顶替者办理门诊及住院手续。贯彻知情同意原则,使用目录外药品和诊疗项目须履行告知义务。定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得降低入院标准、扩大住院范围,不得在开具处方和报销时将目录外药品(或诊疗项目)篡换成目录内药品(或诊疗项目)。

  对医疗机构和相关人员通过虚增住院天数、虚报门诊、住院、体检人次,挂床住院,伪造医疗文书及报销凭证套取新农合基金的,一经发现要按照《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规定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取消医疗机构新农合定点资格直至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要追究责任,对违规医务人员可依法吊销执业资格,通报相关违规行为。

  四、加快推进支付方式改革

  各地要认真总结支付方式改革试点的成效与经验,加强培训与指导,全面推进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在县级医院,要以实施按病种付费为重点,结合实施按床日付费或按人头付费等配套改革措施,做到支付方式改革机构和病种全覆盖,全面调控县级医院住院费用水平。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要采取强有力的管理措施,督促县级医院配合做好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工作。在乡镇级医疗机构,要统筹考虑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机构补偿机制改革,积极推进门诊总额预付制改革。强化绩效考核措施,稳定乡镇卫生院住院率,防范住院病人流向出现异常波动。

  各地要通过新农合支付方式的引导和制约机制,推动定点医疗机构加强内部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要建立监测评价机制,对医疗机构实施支付方式改革的效果要进行跟踪考核,制定奖惩措施,加大工作督查力度,保障支付方式改革工作顺利推进。开展支付方式改革的地区应当积极协助本地价格主管部门,研究完善医疗收费与按病种付费等相关衔接工作。开展按病种支付方式改革试点的医疗机构制订的具体临床路径要充分考虑当地医疗实际、医疗机构自身的服务能力和新农合等各项医保基金的负担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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