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科学规划,统筹推进“三旧”改造
(八)开展“三旧”改造的地方,要认真进行“三旧”用地的调查摸底工作,将每宗“三旧”用地在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标注,并列表造册。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围绕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实施要求,对“三旧”改造进行统一规划,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合理调整用地布局。通过统筹产业发展,加快商贸、物流等现代产业或公益事业的建设,增加生态用地和休闲用地,优化城乡环境。
(九)依据“三旧”改造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明确改造的规模、地块和时序,并纳入城乡规划年度实施计划。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要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或按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规定办理。通过“三旧”改造,进一步推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产业发展规划的协调和衔接,优化城市功能布局和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五、因地制宜,采用多种方式推进“三旧”改造
(十)市、县人民政府为了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或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纳入土地储备。土地使用权收购的具体程序、价格确定,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制定实施办法。
(十一)在旧城镇改造范围内,符合城乡规划、“三旧”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的,鼓励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进行改造。自行改造应当制订方案,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部门同意后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所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可采取协议方式补办出让手续,涉及补缴地价的,按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定办理。
(十二)在旧城镇改造范围内,符合城乡规划的,市场主体根据“三旧”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可以收购相邻多宗地块,申请进行集中改造。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收购人的申请,将分散的土地归宗,为收购人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收购改造应当制订改造方案,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部门同意后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涉及补缴地价的,按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定办理。
(十三)旧城镇、旧村庄改造涉及收回或者收购土地的,可以货币方式向原使用权人补偿或支付收购款,也可以置换方式为原使用权人重新安排用地。置换的土地其使用权价额折抵不足的,可以货币补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