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切实加强工业原料林采伐的监督与管理。工业原料林必须是经过认定了的,并符合“杨树、桤木、桉树等短轮伐期工业原料用材林,主伐时每亩每年的蓄积量必须到达1立方米以上,杉木、松木等速生丰产工业原料用材林主伐时每亩蓄积量必须达到8立方米以上”的要求,否则,不得使用工业原料林木材生产计划。对此,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引起高度注意,切实加强监督和管理,严禁使用工业原料林计划采伐其它森林、林木。
四、停止执行受灾林木清理政策。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灾后恢复重建中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8]76号)要求,从200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受灾林木清理政策(如湘林资[2008]10、14号等文件中的有关受灾林木清理的规定),恢复正常的林木采伐、木材运输管理秩序。但是,对于灾情严重、受灾林木尚未清理完毕、确需继续享用受灾林木清理政策的,须书面报请省厅同意。未经省厅同意,擅自继续使用受灾林木清理政策进行林木采伐和树木捡拾的,一经发现,依法从严查处。
五、适度放宽生态公益林采伐限制。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有关精神,因低效林改造和提高生态防护效能等需要,经市州林业局审核同意,可对生态公益林中的杉木实施小面积皆伐,但其采伐强度不得大于该资源小班蓄积的25。
六、省厅继续委托各市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所在地的省属、设区的市州属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它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从2009年1月1日起,商品材采伐恢复电子办证,且凭林权证或其它有效的权属证明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无需基层组织签署意见或出具证明,努力减少中间环节。上一年度的采伐迹地(含火烧迹地)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或更新造林不合格的,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七、泰格林纸集团每年的商品材限额为81.62万立方米(出材量为54.68万立方米)(含白杨林纸),但根据湘政发[2006]5号文件要求及泰格林纸集团当前申请采伐的数量,本次只下达泰格林纸集团2009年商品材采伐限额及其木材生产计划采伐量4.87万立方米、出材量2.93万立方米(详见附表),其余部分待其落实采伐地点、搞好伐区调查并提出采伐申请后,再另文下达。泰格林纸集团的林木采伐,由森林、林木所在地的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和进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