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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江门市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3)进一步完善残疾人维权工作机制,法律援助机构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质、优惠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 认真贯彻《信访条例》,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听取残疾人意见,了解残疾人需求,协调解决残疾人困难,为维护残疾人权益和社会稳定大局服务。
  (4)建立志愿助残工作机制,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志愿助残阳光行动”、“社区志愿助残阳光行动”、“法律志愿助残阳光行动”、“巾帼和家庭志愿助残阳光行动”和“残疾人志愿助残阳光行动”等形式多样的“志愿助残阳光行动”。
  (5)积极推行无障碍建设,在新建或改建城市道路、重要公共建筑物、社区活动场所和住宅小区时,严格按照国家规范和省法令的要求,建设无障碍设施。规划、建设部门在设计、审批、施工和验收等各个环节严格执行国家规范和省法令,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项目和工程,一律不予审批。各市(区)、各有关部门要率先采取信息无障碍措施公开政务信息,公共服务机构要提供语音、文字提示、盲文、手语等沟通无障碍服务,各地电台、电视台要开设残疾人专题节目和手语节目,影视作品和节目要加配字幕。推进公共停车场设立残疾人专用停车位和无障碍巴士扩大运营线路。
  (九)残疾人组织建设
  1.主要任务
  (1)以县市(区)、镇(街)、村(居)为重点,建立和完善适应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规范化服务型组织体系,不断巩固和完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机构健全、队伍稳定实干、服务功能完善”的残疾人组织网络。
  (2)加强残疾人干部的培养,提高残联干部队伍和残疾人工作者的综合素质,密切与广大残疾人的联系。
  (3)加强基层残联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创造为残疾人服务的良好条件。
  2.主要措施
  (1)建立健全以村(居)民委员会为核心、村(居)残疾人协会为纽带、村(居)服务机构为基础的村(居)残疾人工作机制,积极开展为全市残疾人提供生活保障、教育、康复、文化体育、权益维护等各种帮扶服务。镇(街)残联要有专(兼)职理事长主持日常工作,并选聘一名残疾人专职委员,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及设立专门办公场所。村(居)民委员会要建立残疾人协会,由村(居)民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和辖区内残疾人骨干任主席、副主席,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有必备的工作条件和活动经费,负责开展辖区内的残疾人工作。做好残疾人专职委员选聘、培训工作,落实必要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工作补贴。
  (2)制定实施全市残联系统干部队伍培训规划,努力提高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造就一支恪守“人道、廉洁﹑服务﹑奉献”职业道德的高素质残疾人工作者队伍。
  (3)加强对残疾人干部队伍的培养和培训力度,建立优秀残疾人人才数据库,选拔更多的优秀残疾人从事残疾人工作。
  (4)活跃专门协会的工作,健全专门协会组织;建立完善工作制度,围绕残疾人事业发展大局开展适合本类别残疾人特点的各项活动,推进残疾人素质教育,更好地发挥专门协会“代表、服务、维权”的职能。县级以上残联要落实专门协会活动经费,列入每年经费预算。
  (5)加强基层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各市、区全部完成建设符合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标准的综合服务设施,进一步落实“五个一”项目建设,成为为残疾人提供各类服务的基地和阵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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