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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七、进一步加强服务工作

  (三十七)以促进小微企业快速发展和项目建设为目标,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认真组织实施好各项服务活动,全面提升综合服务能力、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

  (三十八)创新服务机制。健全服务规范,引导小微企业服务机构加强内部管理,提高质量意识,建立服务质量保证制度,鼓励开展ISO9001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创新运营模式,鼓励服务平台开展特色服务,拓展服务领域,降低服务成本。建立服务监督评价机制和客户回访制度,主动听取被服务企业的意见,提高服务水平。

  (三十九)鼓励和支持各类中介服务机构开展面向小微企业的信息、投融资、创业、人才培训、技术创新、管理咨询、市场开拓、法律和财务会计等服务。鼓励和引导各州(地、市)建立小微企业服务机构。鼓励各类行业协会(商会)发展,充分发挥协会(商会)在政策咨询、信息沟通、引资引智、行业整合、合作交流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四十)缩短证照办理时间,除食品流通许可以外,各类企业登记许可申请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城镇退役士兵、残疾人等符合“绿色通道”条件的申请人创办小微企业的,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申请办理企业设立登记、变更登记,符合条件的,审批时限缩短为5个工作日;申请名称登记的,实行当天受理当天核准当场办结制。

  (四十一)对小微企业融资需办理抵押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在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基础上,在10工作日内办结。

  (四十二)对小微加工贸易企业实行合同电子化监管,启动以合同为单元的关、贸、企“三方联网管理”,简化小微加工贸易企业的合同审批、备案手续。

  (四十三)推进品牌战略工作,支持小微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建立品牌激励机制,对名牌产品、驰名商标,按照《青海省品牌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给予奖励。保护现有优势品牌,支持和引导其利用品牌效应提高资本运营能力和市场销售能力。

  (四十四)小微企业项目环评审批除涉重金属和危险化学品项目以外,全部由项目所在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对环境无影响和影响轻微的小微企业项目执行备案登记制度,并当日办结;对环境有一定影响的小微企业项目,简化项目环评审批程序,执行环境影响报告表制度,并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十五)下放或委托下放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项。对小型露天采石(砂)场和粘土矿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行政许可、社会加油站经营行政许可、三级以下尾矿库行政许可等事项下放或委托下放至州级安监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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