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做好当前企业群体性纠纷化解工作的通知
(沪工总法〔2008〕306号)
各区县总工会: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现就做好当前企业群体性纠纷化解工作通知如下。
一、正确认识当前经济形势和劳动关系状况,增强做好企业群体性纠纷化解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本市因企业停业、裁员等因素诱发的群体性纠纷呈逐步增多的趋势。各级工会对此态势的严峻性要有足够的估计,对群体性纠纷化解的复杂性要有充分的认识。要提高政治敏感性,增强自觉性和责任感,主动为党政分忧,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在促进社会稳定、企业稳定和职工队伍稳定中,积极参与矛盾化解,更好地发挥工会组织的积极作用。
二、转变思想观念和工作作风,动员各级工会组织认真做好当前企业群体性纠纷化解工作
各级工会要把化解企业群体性纠纷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转变思想观念和工作作风,主动关注劳动关系发展态势,及时掌握职工思想状态,高度重视职工队伍稳定工作。要克服畏难情绪,深入基层掌握信息,当好第一知情人、第一报告人。要把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
三、加强领导,健全机制,提高工会组织预防、预警、化解企业群体性纠纷的能力
1、成立企业群体性纠纷化解工作指导组。市总工会由分管主席牵头,办公室、民管部、保障部、法律部主要负责人参加,同时各部门确定一名联络员,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各区县总工会也要成立相应机构,明确一名分管领导,落实联络员,负责本区县的化解工作。指导组要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相关工作。
2、落实重大事件信息及时报告和每周综合报告制度。落实专人负责相关信息的收集分析,对重大劳资纠纷、群体性事件、较大规模的集体裁员及企业主逃逸等事件要及时掌握信息,及时报送市总办公室。区县总工会每周要对辖区企业稳定情况进行汇总,周五中午之前向市总办公室书面报告。市总工会建立通报考核机制,加强对信息报送的考核,定期通报情况。对因工会自身原因造成迟报、漏报、瞒报而引起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