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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支持新办微型企业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

  2. 创业者属于政策重点帮扶的“八类人群”之一;
  3. 无在办企业;
  4. 投资者具有创业能力,即应当具备年龄、行为能力条件,或经过创业培训;
  5. 投资者不属于国家禁止经商办企业的人员;
  6. 投资者与他人创办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其出资比例不得低于全体投资人出资额的50%;
  7. 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二)微型企业的创办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 创办微型企业申请书;
  2. 身份证明复印件;
  3. 户口簿复印件;
  4. 居住证明;
  5. 属于“八类人群”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6. 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七、申办及扶持程序
  (一)注册登记。
  1. 微型企业的创办人向工商部门申请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工商部门同时对申请人是否具有本市户籍、是否属于“八类人群”、有无在办企业以及出资比例是否符合条件等进行审查。
  2. 申请人通过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应在拟创业所在地选择一家银行以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开设临时存款账户,并将投资资金存入该账户。
  3. 微型企业的创办人投资资金到位后,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设立或开业登记。
  4. 经审查准予登记的,核发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中应标注“微型企业”字样。
  (二)创业培训。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具备条件的人员纳入创业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已接受创业培训或具有相关创业知识的申请人可不参加培训。
  (三)资格审核。
  1. 由市工商局、财政局、工信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商务委、工商联等部门组成扶持资金发放评审委员会,对投资者的资格条件、投资计划可行性等进行严格审核,重点审核创业者投资资金到位、完成企业注册和接受创业培训等情况。
  2. 创业者投资资金到位、完成企业注册,并接受创业培训后,方可享受给予微型企业的财政资金补助、税收优惠等政策。
  3. 扶持对象创办的微型企业办理注册或依法被吊销后,重新开办企业的,不再列入微型企业扶持范围。
  八、保障措施
  (一)完善扶持政策
  我市发展微型企业实行“1+X”模式,即:在“投资者出一点”的基础上,采取 “财政补一点、税收返一点、金融机构贷一点、规费减一点、职能部门帮一点”等方式,扶持微型企业发展。
  1. 财政资金补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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