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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放射性废物收贮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四)放射源的安全达不到有效保障(包括不具备储存保管条件等情形)。

  第四条 放射性废物收贮管理程序:

  (一)产生放射性废物单位填写送贮申请表或《废旧放射源送贮备案表》(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废物有关参数材料或放射源的相关证书(活度、核素名称、生产厂家或生产国、编码等)及拟退役的时间;

  (二)市辐射站接到送贮申请后,由业务科(质保室,下同)负责按照收贮收费标准与送贮单位洽谈、签定收贮合同(协议),并在退役送贮备案表(一式四份)中加盖市辐射站公章;

  (三)废物收贮工作人员接到业务科签发的废物收贮工作任务单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安排收贮工作,并在收贮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收贮证明书,交由业务科送送贮单位及其所在地环保局;

  (四)废物入库、废物收贮工作完成后,废物库管理人员应与业务科做好交接,送贮的放射性废物以入库废物登记和收贮台账为准;

  (五)废源送贮单位于送贮活动完成之日起2O日内,向具有审批权的环保主管部门报送《废旧放射源送贮备案表》(附上收贮证明书),申办送贮(退役)备案;

  (六)业务科负责废物库收贮的国家数据库登记、录入及备案工作,并于接收活动完成后,或每6个月集中将填写清楚接收日期的《废旧放射源送贮备案表》送市环保局进行收贮备案;

  (七)核安全处负责送(收)贮备案的申报材料审查,对具备条件的,签署《废旧放射源送贮备案表》备案意见。

  第五条 放射源的暂存管理参照以上程序进行,业务科与申请代管单位洽谈代管协议后下达放射源暂存工作任务单,开展暂存活动。放射源入库后出具暂存(代管)证明书。

第二章 放射性废物现场收贮工作规范

  第六条 为使放射性废物收装现场工作有序进行,确保人身安全,杜绝发生超剂量事故和其他工伤事故,工作人员所受照射剂量减少到可合理达到的尽量低的水平,现场工作必须持严肃的科学态度和执行严格的纪律规定。

  第七条 收装现场应当配备调度员、安全监督员和操作员,方可开展工作。现场工作人员必须服从调度员调度和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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