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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放射性废物收贮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四)在检查辐射源破损泄露时,需严格做好屏蔽防护,在剂量允许的条件下,在屏蔽防护体后尽量快速、远距离地进行操作,尽量减少人员受照剂量;

  (五)根据监测结果确定包装方案后,包装操作应力求快速稳妥;

  (六)包装完毕进行废物包装的监测验收,经监测合格后,挂贴废物标签,按要求装入废物桶/箱、载车;

  (七)对原放置放射性废物的场所(废源安装使用或储存场所)进行监测,确定辐射剂量水平是否正常或有无放射性污染。

  第十三条 放射性废物运输应使用专用运输车辆,在运送过程中,监督员或防护押运人员应全程随行,负责辐射监测和运输安全监管,严格执行防护安全管理制度,按照应急方案等规定做好应急准备。

  第十四条 专用运输车辆表面剂量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运输路线应尽量避开城镇和人口稠密地区,并遵守《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及《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等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确保放射性废物安全运输至废物库。

  第十五条 库管人员对入库废物应进行逐一核查、仔细确认送贮放射源的名称、核素和数量,对照工作记录本(牌)分类登记、确定贮存坑位(泊位号)。

  第十六条 库管人员开启库房内照明设备、通风设备和起重设备电源,启动通风系统,排出库房内放射性气体等废气;库管人员和收(送)贮人员等入库房人员正确穿戴好防护用品、佩戴报警器,手持辐射监测仪器后进入库房。

  第十七条 库管人员使用便携式辐射监测仪和收(送)贮人员共同确定放射性废物状态,对准备入库的放射性废物进行监测复核,符合贮存规定的方可入库。

  第十八条 库管人员按照起重设备操作规定要求,操作起重设备吊移开拟贮存坑盖板,将放射性废物安全吊装入坑。

  第十九条 废物入库贮存盖上坑位盖板后,进行辐射监测,坑盖上方0.5米处剂量率不应超过0.02mSv/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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