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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放射性废物收贮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第二十条 收(送)贮人员按操作规程将放射性废物入库贮存后,或取出暂存(代管)的放射源后,及时离开库房。

  第二十一条 库管人员依次关闭起重设备、通风设备和照明设备电源,然后锁上库房大门;库管人员和收(送)贮人员再次确认入库废物的核素、类别、数量及贮存位置,确保库管人员记录的数据准确。

  第二十二条 废物收贮工作结束后,对受污染专用车辆和人员进行冲洗和淋浴,达到本底水平后方可离开库区。

  第二十三条 库管人员填写收贮明细台账、录入废物库计算机档案数据库;按照长期保存档案的要求,对收贮资料、工作记录审核,签章后整理归档,并送交业务科。

第三章 城市放射性废物库安全运行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废物库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坚守工作岗位,严格执行废物库管理规定和工作程序;保安人员应坚持按规定巡视库区及外围环境,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严格遵守门卫值班与安全保卫等制度。非废物库工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准擅自进入库区。确因工作需要进入者,应当经站分管领导同意并经身份确认,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入内;进入库区后,应当遵守库区的各项规章制度;门卫、保安未经同意,不得进入库房。

  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放射性废物库仪器设备与档案管理制度及设施设备维护检修制度,建立放射性废物库管理相关档案;并定期、不定期的检查与维护库区的监控、报警等设施设备,保证安全设施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第二十七条 认真执行放射性废物库工作人员防护安全培训、个人剂量监测及职业健康监护制度,落实收贮相关工作人员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按起重行车安全管理规定,规范行车操作管理,保证废物库行车使用安全。

  第二十九条 加强安全配套设施建设和管理,定期检查库区消防器材,保证其处于良好状态;库区输电线路、用电设备的安装应当符合安全要求,不准私拉、移动电线和私装用电设备;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开展放火烧荒等危险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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