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督促检查。督查督办事项部署后,厅督查办要及时跟进,定期下达督办通知书或采用其他方式对已立项的事项进行督促检查。各承接任务单位要定期向厅督查办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厅督查办可根据年度督察方案或专项督查决定组织对重大督查督办事项落实情况的专项检查。对逾期未汇报情况的要重点催办;对办理周期较长的重大督查事项,要持续跟踪,及时掌握阶段性办理情况。对承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碰到的困难,应加强指导和协调,解决不了的应及时逐级向上级部门请示报告。
(四)审结归档。厅督查办对拟办结的督查督办事项要严格审核把关,确保督查督办事项的办理质量。审核办结主要看事实是否查清,问题是否解决,任务是否落实,结论是否准确,处理是否符合政策、法律法规等。对不符合办结要求退回承办单位重办、重报的,承办单位应在7日内重新办理。同时,建立督查督办工作台账。督查事项办结后,承办单位(主办单位)要及时反馈并将办理结果抄送厅督查办,由厅督查办将有关材料分类立卷、完整归档。
第七条 督查督办工作纪律
(一)督查人员不得自行立项督查。凡列入立项督查的事项,督查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督查,并在督查过程中加强请示和报告,提高督查效率和质量。
(二)对涉密的督办件及事项,要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严防失泄密事件发生。发生失泄密事件的,要及时向厅督查办和厅办公室报告。失泄密事件按《国家保密法》追究当事人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三)建立通报制度。厅督查办要做好督查事项的统计、跟踪工作,适时对各处室办理督办事项情况以督查通报的形式下发。督查通报原则上每月一期,也可视督查督办实际情况不定期下发。
(四)建立责任追究和考核机制。对承办处室责任不清、措施不利、行动迟缓而影响重大事项落实效果的,厅督查办下达《限期整改督查通知书》;对限期内未予整改或整改不力的,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承办处室主要负责人要向厅督查办写出书面检讨。问题严重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向厅党组和驻厅纪检组组作出说明,并依照有关规定实施问责。同时把督查督办事项落实、完成情况纳入部门绩效考评和年度综合管理目标考核相关内容,并作为干部考察选拔任用、年度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完善督查机制。要进一步完善督查工作制度,减少督查工作的随意性,提高督查工作的计划性;建立督查工作责任制,明确督查工作重点,变“被动督查”为“主动督查”,增强督查工作的全局性、主动性和时效性;规范督查工作流程,明确督查工作要求,增强督查工作的规范性。
第九条 涉及各市、县的督查督办事项参照本规定执行。本规定由驻厅监察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