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踏勘和论证,应当包括以下重点内容:
(一)项目建设方案的合理性。重点论证:项目建设方案是否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供地政策、节能减排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是否符合经批准的产(行)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发展规划等相关规划;是否存在盲目投资、过度超前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浪费土地资源问题。
(二)项目用地选址的合理性。重点论证:项目选址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在项目选址多方案比较过程中,是否把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数量作为方案优选的基本指标,是否存在为片面追求降低建设成本等而多占耕地或基本农田的问题,是否考虑了被征地农民等相关权利人的意愿并评估了征地拆迁风险;单独选址用地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单独选址条件。
(三)项目用地规模的合理性。重点论证:项目用地面积统计分类是否准确;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国家、自治区用地定额和控制指标,是否存在粗放用地、“搭车”用地或圈地的问题,与同类先进或领先项目相比,是否还有节约用地的空间;是否可以通过进一步优化项目总平面布置、选线方案和设计,核减用地规模;近三年已二次以上(含二次)占地建设的项目的征地率、供地率和土地利用情况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四)规划修改方案和基本农田补划方案的合理性。重点论证:修改规划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规划修改和基本农田补划程序是否规范;补划基本农田是否做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规划的局部修改是否对规划整体目标的实现有不利影响,是否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不利影响,提出的措施是否合理可行。
(五)耕地补充方案的可行性。重点论证:是否将补充耕地资金纳入工程投资概算,资金概算是否符合自治区的相关规定标准,是否提出切实有效的资金保障措施;是否采取剥离耕作层等工程措施提高补充耕地质量;是否已挂靠经验收确认的土地开垦项目。
(六)征地补偿费用和土地复垦资金等是否纳入工程投资概算,资金概算标准是否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定额规定要求,是否提出切实有效的资金保障措施。
八、负责论证的单位应当自受理论证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论证工作,并出具专家论证意见。
九、建设用地单位应当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对节约集约用地和保护耕地报告进行修改和补充,提出建设项目用地优化方案,融入预审申请材料,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预审中一并进行审查。按照规定应进行论证而没有开展论证工作,或没有根据专家论证意见优化建设项目用地方案并将其融入预审申请材料的,不得受理预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