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招牌的设置应当安全、规范、整齐、美观、符合地区功能要求,与周围建筑环境相协调。
第二十二条 重要地区和重要路段招牌的设置应按统一设计标准设置。
第二十三条 招牌应成为建筑物立面的有机组成部分,不得破坏建筑立面,保持形式、色彩、材料、质感等方面的完整性。
第二十四条 在建筑物外墙设置招牌的,其牌面的高度不得超过屋顶高度。不得在建筑物裙楼以外的窗间墙上设置招牌广告。
第二十五条 招牌设置者应当加强对招牌的日常维护管理。招牌破损、脱色、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市貌、危及安全的,应及时维修、加固或翻新。
第二十六条 户外广告招牌属临时性构筑物,因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需要拆除该户外广告招牌的,设置人应无条件服从并自行拆除。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行拆除,拆除费用由设置设施的所有者承担。
(一)转让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未到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二)不及时更换被污染、损坏、有碍市容市貌观瞻的户外广告设施;
(三)违反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设置的;
(四)不按设计图纸施工,擅自更改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方案的;
(五)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期满后,不办理续期手续又不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
第二十八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未及时维护、更新户外广告设施,致使发生户外广告设施倒塌、坠落等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的,由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拒绝、阻碍有关行政管理人员执行拆除户外广告设施公务,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