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做好“首届浙江文化艺术节”公益广告播出及艺术节标志展示的通知
(浙广局发〔2009〕155号)
浙江广播电视集团,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广播电视台(集团):
2009年9月26日至10月11日,我省将举办首届浙江文化艺术节(以下简称“艺术节”),艺术节设主会场和分会场,杭州市为主会场,宁波市及其他省辖市为分会场,活动范围遍及全省。按照《首届浙江文化艺术节总体方案》(浙委办〔2009〕50号)和《关于印发〈首届浙江文化艺术节宣传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宣〔2009〕60号)要求,各相关单位在做好艺术节宣传报道的同时,要做好“首届浙江文化艺术节”公益广告播出及艺术节标志展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9月16日至10月11日,浙江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浙江电视台影视文化频道和各市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在每天黄金时段插播10秒“首届浙江文化艺术节”公益宣传广告,浙江电台新闻综合频道、各市电台新闻综合频道在黄金时段插播20秒该公益宣传广告。
2.9月16日至10月11日,浙江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各市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在每天黄金时段的屏幕右下角以角标形式展示“首届浙江文化艺术节”字样及标志,目前首届浙江文化艺术节标志已确定,标志以“之”为主体,色彩采用红黄蓝三种颜色(见附件),展示时应保持活动标志的完整、准确,不得随意改动。
3.浙江广电集团、各市文广新局要高度重视,统一调度,围绕艺术节活动主题,做好艺术节舆论引导、积极鼓劲工作,营造全省人民喜迎艺术节的热烈、欢乐、祥和的节日气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