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商务委、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报《上海市“双百市场”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报告
(沪商运行[2009]594号)
商务部、财政部:
根据《商务部
财政部关于加快农产品流通网络建设推进“双百市场工程”的通知》要求,上海市结合实际制定了《上海市“双百市场工程”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特此上报。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上海市“双百市场工程”专项资金
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做好支持搞活流通扩大消费有关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建[2009]16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
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 [2009]228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为加快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推进“双百市场工程”,并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效益,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双百市场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双百市场资金”),是指在中央财政预算内安排,专项用于推进“双百市场工程”的补助性资金。
第三条 (使用范围)
双百市场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农产批批发市场进行冷链、质量安全可追溯、安全监控、废弃物处理等准公益性设施以及交易厅棚、仓促物流、加工配送、分捡包装等经营性设施建设和改造;支持农贸市场进行交易厅棚、冷藏保鲜、卫生、安全、服务等设施建设和改造。重点支持物流配送中心、交易大厅、仓储和现代展示展销中心等基础设施,检验检测中心、信息中心、安全监控中心、废弃物及污水处理中心、结算管理中心及独立全封闭活禽交易屠宰区,生鲜农产品配送中心。
第四条 (申报主体资格)
申请“双百市场工程”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承办单位和农贸市场承办单位应符合《商务部 财政部关于加快农产品流通网络建设 推进“双百市场工程”的通知》(商建发[2009]277号)规定的承办单位应具备的条件。申报的项目经商务部审核批准列入本市“双百市场工程”支持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