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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开展诉调衔接工作的意见


  3、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撤诉或申请人民法院审查后制作确认决定书。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裁判。

  4、工商联对接受诉前和诉中委托调解的案件,应当就其调解结果制作《委托调解情况复函》(附件6),并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送回委托调解的人民法院。

  (三)执行衔接

  1、经工商联调解达成的具有明确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工商联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申请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具体办法按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非诉讼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指导意见》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诉前联调司法确认案件办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内容或者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的,债权人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当事人持已生效的调解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的规定执行。

  二、工作保障

  (一)工作人员安排

  1、人民法院、工商联应当指定工作人员负责诉调衔接工作,并做好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工商联在必要时可邀请人民法院指派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协助开展调解和有关业务培训。

  2、人民法院对于政治素质高、具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和调解工作经验的工商联工作人员,符合人民陪审员法定条件的,可以依法提请任命为人民陪审员。

  (二)信息通报交流制度

  1、人民法院和工商联要及时互相通报调解衔接工作情况。工商联应填写《工商联调解案件情况登记表》(附件7),并定期抄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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