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衔接方式
1.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衔接方式包括:诉前调解、委托调解、协助调解。
2.对于未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且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清晰、争议标的额不大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含人民法庭,下同)在立案前应当向当事人释明人民调解的功能和作用,引导当事人自愿选择以人民调解方式先行调解。
3.原告同意先由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并在《人民调解建议书》上签字确认的,人民法院应当暂缓立案,并将签字确认的文书副本交付人民调解工作室。
4.经人民调解工作室通知,被告也同意由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的,人民调解工作室可以进行诉前调解。
5.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进行诉前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进行立案审查。
6.对于诉前调解的案件,人民调解工作室应当制作《调解情况复函》,及时将调解结果反馈给人民法院。
7.当事人同意委托调解的案件,应当填写《委托调解确认书》,并由人民法院向人民调解工作室出具《委托调解函》及移交案件主要材料复印件。
8.当事人不同意委托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
9.经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主持调解的人民调解员应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公章。
10.人民调解工作室对接受委托调解的案件,不管调解结果如何均应当制作《调解情况复函》,并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一并移送至委托调解的人民法院。
11.委托调解期限一般不超过15日,从相关材料移送之日起算。当事人愿意继续调解的除外,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12.人民法院对于正在处理的案件,根据案件的需要,经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向人民调解工作室发出《协助调解函》,邀请人民调解员协助调解。人民调解工作室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指派人民调解员协助调解。
二、效力衔接
13.经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14.经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达成的具有债权内容的调解协议,经过公证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务人拒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5.当事人持已经生效的人民调解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经审查符合
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