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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2011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2011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通知
(粤高法发【2011】33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根据国家统计局广东调查总队、广东省统计局公布的2010年度统计数据及有关规定,现将《广东省2011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印发给你们。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计算各类民事侵权案件的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对于在本标准公布前本年度已审结的一审或二审案件,如适用了2010年度计算标准的,二审或再审不再作调整。

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

  广东省2011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序号

项 目

标 准

说 明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年)

计划单列市

深圳

32380.86

经济特区

珠海

25381.58

汕头

15178.59

一般地区

23897.80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元/年)

7890.25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元/年)

计划单列市

深圳

22806.54

经济特区

珠海

20369.83

汕头

13218.23

一般地区

18489.53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元)

5515.58

城镇.、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元/年)

计划单列市

深圳

79734

经济特区

珠海

65945

汕头

32592

一般地区

45687

住宿费(元/天)

150

省财政厅“粤财行[2007]229号”文规定

伙食补助费(元/天)

50

省财政厅“粤财行[2007]229号”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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