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旅游参观点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财务通则以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合理性原则。定价成本各项费用应当反映生产经营活动正常需要,并按合理方法和合理价格核算;影响定价成本各项费用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
(三)相关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为与所监审的商品或服务生产经营过程直接相关或间接相关的费用。与生产经营过程无关的费用一律不能计入定价成本。
(四)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凡是不属于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能计入本期成本。
第五条 审核确定旅游参观点运营成本,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税务等政府部门审计(审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账册及可行性研究报告为基础,按照成本监审的有关规定,将经营者成本合理归集核算为定价成本。
经营者成本是指根据经营者财务会计报告确认的成本、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资料核算得到的某种商品或服务实际生产经营成本。经营者成本不得直接作为定价成本。
第六条 旅游参观点运营成本由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办公费、水电费、取暖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门票印制费、广告宣传费、绿化维护费、景观文物古建筑维护费、维修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培训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董事会会费、劳务费、租赁费、物业管理费、业务招待费、税金(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财务费用、固定资产折旧及其他费用等构成。
职工工资:指基本工资、津贴、奖金、临时工工资等其他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