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职工人数:定员标准有具体规定的,按照规定的定员标准确定。
定员标准没有具体规定但存在行业公认的定员标准范围的,应按照定员标准范围和实际生产(供给)能力据实核定。实际职工人数超过定员标准上限的,按定员标准上限核定;实际职工人数量低于定员标准下限的,按定员标准的下限核定。
职工人数没有定员标准或者原行业定员标准不符合目前实 际情况的,可以按照一定范围内或其他地区同类可比企业人均劳动生产率等综合确定。
第十二条 计入定价成本的职工平均工资(包括以货币形式向职工发放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各种报酬)原则上据实核定,但最高不超过以下两个数值中的较低值:
(1)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该行业职工平均工资;
(2)当地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与行业工资系数的乘积。 行业工资系数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职工工资总额按照核定的职工人数和人均工资核定。
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按照一定年限分摊列 入管理费。
第十三条 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住房公积金以及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的计提基数按照核定的相应工资水平确定;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比例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比例确定,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计提比例按当地政府规定比例确定,超过规定计提比例的不得计入定价成本。应在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的费用,不得在相关费用项目中重复列支。
非货币性福利不计入定价成本。
第十四条 上缴管理费:指按规定上缴的景区资源使用等费用,但不包括:
1、门票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门票总收入与实际收入 的差额。
2、门票收入后上缴当地财政的金额。
3、以各种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名义,扣留、上缴、截留和挪作它用的费用。
第十五条 业务招待费。包括在接待地发生的交通费、用餐费和住宿费等。业务招待费列支标准按超额累进制计算,即全年销售收入在1500万元以下的,按不超过销售收入的0.5%核定;超过1500万元但不超过5000万元的,按不超过该部分的0.3%核定,超过5000万元但不超过1亿元的,按不超过该部分的0.2%核定;超过1亿元的,按不超过该部分的0.1%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