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
(青卫农〔2011〕18号)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发〔2011〕9号)、《青海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1〕113号)文件精神,我厅制定了《青海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一一年七月四日
青海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
为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提高基层卫生服务质量和效率,增进基层卫生机构的活力,根据卫生部办公厅《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实施绩效考核工作的意见》(卫办农卫发〔2011〕34号)和《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办妇社发〔2011〕83号),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二、考核内容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内容应与地方年度工作目标紧密结合,互相衔接。具体考核指标和目标值中“自定”部分由州、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自行确定,已明确的目标值为各被考核单位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至少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考核内容。
(1)综合管理情况:基础设施建设、乡村卫生服务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体化管理、人员配备情况、服务能力建设情况、财务管理、分配制度建立执行情况、信息管理和服务模式等。
(2)公共卫生服务:城乡居民规范化电子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预防接种、0-6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Ⅱ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重型精神病患者管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卫生监督协管、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
(3)基本医疗服务: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医疗费用和基本药物制度执行情况。
(4)中(藏)药服务:包括中(藏)医治未病、中(藏)医医疗服务。
(5)群众评价与监督:医患沟通及群众满意度。
具体考核指标详见《青海省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基本指标及分值表》(附表1)和《(青海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绩效考核基本指标及分值表)》(附表3)
(二)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考核内容。
主要考核机构综合管理、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基本医疗和群众满意度等内容。具体考核指标详见《青海省村卫生室绩效考核基本指标及分值表》(附表2)和《(青海省社区卫生服务站绩效考核基本指标及分值表)》(附表4)。
上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内容中,属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部分依照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促进全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工作实施方案(试行)》(青卫妇社〔2010〕13号)文件规定的《青海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评价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单独进行考核并核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
三、考核程序
(一)成立考核小组。在县(市、区)级政府的领导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由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牵头成立考核小组,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绩效考核,卫生、财政、人事等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
(二)建立考核专家库。由县(市、区)级考核小组根据绩效考核涉及的专业,聘请相关业务技术与管理专家建立考核专家库。每次考核时,随机抽取一定数额的专家参加绩效考核。
(三)考核主体。县(市、区)级考核小组及其考核专家组依据《青海省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绩效考核主要指标及分值表》,对辖区内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考核。考核小组可委托有管辖权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依据《青海省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绩效考核主要指标及分值表》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考核。有条件地区可委托第三方进行。
(四)考核方法与周期。通过查阅文件资料、现场检查、问卷调查、机构负责人述职、内部员工和群众访谈等多种方法进行考核。
县(市、区)级考核小组依据本办法不定期进行检查,每年12月中旬进行1次集中考核。
(五)公示与复核。考核结果要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由县(市、区)级或州(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复核。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由县(市、区)级考核小组复核一次,复核结果为最终结果。
州(地、市)卫生行政部门次年1月底前对辖区内县(市、区)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复核比例不少于当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10%。
省卫生厅不定期进行督查。
(六)结果上报与反馈。县(市、区)级考核小组要于每年初将上年度考核结果按照机构类别和考核等次分门别类进行汇总(详见附表5),逐级报至州(地、市)、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并及时反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四、考核结果
(一)绩效值计算。定量指标绩效值计算方法分为两种:凡要求有所增加或增长的正向控制指标,如住院分娩率等,指标绩效值按此公式计算:绩效值=实际完成值/目标值×标准分值;凡要求有所减少的反向控制指标,如婴儿死亡率,指标绩效值按此公式计算:绩效值=目标值/实际完成值×标准分值。
定性指标按照考核项目的具体评分办法扣减相应的标准分,得出实际绩效值。
各单项工作绩效值之和为被考核单位的总绩效值。
(二)考核结果。考核实行千分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次:分值850分以上为优秀,700-840分为良好,600-690分为合格,600分以下为不合格。考核结果的优秀比例不超过25%。
(三)考核结果运用。
(1)作为政府补助的依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落实补助经费;不合格的,按照一定比例扣减补助经费。
(2)奖励先进,惩戒后进。考核不合格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扣减节余的政府补助和上级下达的奖补资金,应用于奖励考核合格且得分排名靠前的机构,并对机构及其负责人给予通报表扬;对得分靠后、不合格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免去负责人职务。
五、工作要求
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细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完善考核办法,创新考核方式,增强操作性,提高考核质量。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抓紧制定内部岗位绩效考核标准及内部分配管理办法,建立按岗付酬、按工作业绩取酬的内部分配激励机制,定期对职工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职工个人收入挂钩,实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适当拉开医务人员收入差距,并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重点倾斜,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
各地要严肃考核纪律,严禁编造、篡改考核资料,严禁利用考核谋取个人利益,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行为,确保考核客观公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套取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将予以通报,追缴经费,并依法追究责任。
本办法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附表1:青海省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基本指标及分值表
考核指标体系
类别 | 指标 | 分指标 | 目标值 | 标准分值 | 考核办法 |
西宁、海东 | 环湖地区 | 青南地区 |
综合管理 | 1.机构管理 | 1.机构内部布局、科室设置及服务环境达标率 | 自定 | 自定 | 自定 | 50 | 现场查看、查阅资料 |
2.机构人员管理核心制度落实率(≥) | 100% | 100% | 100% | 40 |
3.违反院内相关管理制度的次数 | 0 | 0 | 0 | 50 |
4.房屋和设备完好率(≥) | 90% | 90% | 90% | 40 |
2.一体化管理 | 5.一体化管理中核心制度执行率(≥) | 85% | 85% | 85% | 50 |
3.信息管理 | 6.公共卫生、基本医疗等信息报告合格率(≥) | 90% | 85% | 80% | 50 |
4.基本医疗保障 | 7.违反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核心管理制度的次数 | 自定 | 自定 | 自定 | 20 |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 5.建立居民健康档案 | 8.电子健康档案建档率 | | | | | |
9.电子健康档案使用率 | | | | |
6.健康教育 | 10.开展健康教育活动的种类和数量 | | | | |
11.居民基本卫生防病知识知晓率 | | | | |
7.传染病防治 | 12.传染病疫情报告率、及时率、准确率 | | | | |
8.预防接种 | 13.建证(卡)率 | | | | |
14.某种疫苗接种率 | | | | |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 9.重点传染病防控 | 15.疾病规范管理率 | | | | | 2011年度各考核单元依照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促进全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工作实施方案(试行)》(青卫妇社〔2010〕13号 )文件规定的《青海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评价办法(试行)》按被考核单位服务项目实际开展情况进行单项考核,以后年份根据年度下达任务及目标值进行考核。国家基本公共服务内容变化时另行增减。 |
10.儿童保健 | 16.新生儿访视率 | | | | |
17.儿童健康管理率 | | | | |
18.儿童系统管理率 | | | | |
11.孕产妇保健 | 19.早孕建册率 | | | | |
20.产前健康管理率 | | | | |
21.产后访视率 | | | | |
12.重点妇女病普查 | 22.妇女病普查率 | | | | |
13.老年人保健 | 23.老年居民健康管理率 | | | | |
14.慢性病管理 | 24.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率 | | | | |
25.高血压患者规范管理率 | | | | |
26.高血压管理人群血压控制率 | | | | |
27.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率 | | | | |
28.糖尿病患者规范管理率 | | | | |
29.糖尿病管理人群血糖控制率 | | | | |
30.慢阻肺患者健康管理率 | | | | |
31.肺心病患者健康管理率 | | | | |
15.重性精神疾病管理 | 32.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规范管理率 | | | | |
1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 | 3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及时率 | | | | |
17.地方病防控 | 34.主要地方病防控及时率 | | | | |
基本医疗服务 | 18.服务数量 | 35.年门诊人次数 | 自定 | 自定 | 自定 | 30 | 查阅资料.数量指标考核应与上年同期发生数环比进行。 |
36.年出院人次数 | 自定 | 自定 | 自定 | 30 |
37.中藏(蒙)医门诊占总门诊人次比例 | 自定 | 自定 | 自定 | 30 |
38.病床使用率(≥) | 55% | 50% | 45% | 30 |
19.服务质量 | 39.医疗文书合格率(≥) | 90% | 90% | 90% | 50 |
40.入出院诊断符合率(≥) | 85% | 85% | 85% | 30 |
41.相关业务知识、技能考核合格率 | 自定 | 自定 | 自定 | 50 |
42.医疗事故发生次数 | 0 | 0 | 0 | 50 |
20.医疗费用 | 43.次均门诊(住院)费用增长率(≤) | 10% | 10% | 10% | 30 |
21.规范用药 | 44.每100张门诊处方使用抗菌药物的处方比例(≤) | 25% | 25% | 25% | 50 |
45.使用抗菌药物处方中抗菌药物联合的处方比例(≤) | 30% | 30% | 30% | 50 |
46.每100张门诊处方中使用激素的处方比例(≤) | 5% | 5% | 5% | 50 |
47.门诊及住院处方基本药物使用率(≥) | 100% | 100% | 100% | 50 |
48.每100张门诊处方中静脉输液的处方比例(≤) | 20% | 20% | 20% | 20 |
49.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执行率 | 100% | 100% | 100% | 50 |
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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