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黄金交易所交割储运部关于会员服务系统申请提货及租借还金功能优化上线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交易所对会员服务系统中申请提货及租借还金功能进行了优化完善,并将于2009年8月28日正式上线运行使用。
系统上线运行使用后,会员申请提货时,通过交易买入或自行存入仓库的货权选择普通提货选项,通过租借业务借入的货权选择租借提货选项;会员产生租借业务,还金时选择租借还金申报功能,完成相关操作。租借还金功能适用于该功能上线运行使用后产生的租借业务。
交易所对租借业务管理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租借还金功能上线使用后,启用《
上海黄金交易所租借货权转移管理办法》,同时原《
上海黄金交易所租借业务管理办法》废止。
附件:《
上海黄金交易所租借货权转移管理办法》
上海黄金交易所交割储运部
2009年8月21日
第一条 为规范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存放的黄金、铂金、白银等实物租借行为,维护租借各方的利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的适用对象为交易所会员单位及客户,适用范围为在交易所交易的黄金、铂金、白银等实物租借货权转移业务。
第三条 存放于交易所指定仓库的黄金、铂金、白银等实物,其持有人可办理租借货权转移业务手续。其中黄金、铂金租借重量为标准重量,转移租借货权时不计算重量溢短,白银租借重量为条块实际重量。
第四条 办理黄金、铂金、白银等实物租借货权转移业务手续时,借入方与借出方通过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分别向交易所提出租借申请,申请时应按申请界面格式内容正确完整填写。
第五条 借出方将双方签订的租借合同传真至交易所交割储运部,交割储运部审核无误后,系统自动将将借出方出借物转移至借入方名下,借入方可申请提货,办理实物出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