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资质核验有效期从核验合格之日起计1年。入黔省外企业可在核验有效期届满前30日,持《核验表》原件和《核验表》中上一年度已记录内容的全部复印件到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从业资质核验。
第七条 入黔省外企业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本企业在黔项目从业人员,应是经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验、记载于《核验表》的人员,并到岗、履职,未核验人员不得在黔从事建筑活动。入黔从业人员应接受本省地方行业相关法规、政策和地方技术标准的继续教育。投标承诺人员、合同所列人员应与项目实际从业人员一致,确需变更的,须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并按分级管理原则到项目监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记录于《核验表》。
各企业应根据工程项目类型、规模配备符合相关规定和规范要求的数量和资格的技术人员,各类技术人员应持本企业有效证件方可上岗。其中,施工企业应配备建造师、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资料员、安全员;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应配备建造师(与资质相应的其他注册执业人员)、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资料员、安全员;监理企业应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安全监理员;招标代理机构应配备注册造价师(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招标代理专职人员;园林绿化企业工程项目应配备市政工程专业建造师、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
(二)从事建筑活动(项目投标)时,应主动向发包人、监理单位和项目监管部门出示《核验表》,并按分级管理原则报项目监管部门记录在黔从事建筑活动信息;在签订承包合同或委托合同之日起30日内,填写完整项目相关信息,按分级管理原则报项目监管部门办理项目备案,并记录于《核验表》。
(三)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5日内将《核验表》记录内容制成电子版报表(详附表2),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中,省外招标代理机构在单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结束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装订成册的工程招标代理委托代理合同、中标通知书、评标报告、业主评价意见等。
(四)《核验表》中表一至表四中的信息变更,应在15日内到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验变更;表五和表六的信息变更,应即时按属地管理原则到项目监管部门核验变更。
(五)省外企业在黔从事建筑活动,应依法签订合同,按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六)省外施工企业应将劳务作业分包,并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劳务企业。
(七)将企业建立的业务管理、档案管理,以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等制度和措施落实到位。
(八)从事各类建筑活动中,遵守国家和本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定,履行相应职责到位,接受、配合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入黔省外企业从事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对已核验人员监管。对投标承诺人员、合同所列人员与项目实际从业人员不一致,或是未到位履职的,或是未核验人员从事建筑活动的,应当责令整改,作不良行为记录,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面向全省公布。
(二)加强从业资质核验和项目备案的监管。未按规定办理从业资质核验和项目备案从事建筑活动的,各主管部门应按照《
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规定予以处罚,作不良行为记录,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面向全省公布。
(三)认真做好记录工作。将省外企业在黔的每项建筑活动和承接业务情况,以及人员变更情况予以记录和评价。
(四)加大对本辖区从事经营活动的省外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招标投标、合同订立及履约、质量安全管理、劳务管理等市场行为实施动态监管力度。对问题比较突出的企业和从业人员,采取预警提示或约谈等措施,督促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采取进一步措施予以处理,作不良行为记录,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面向全省公布。
第九条 入黔省外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行为的,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从业资质核验,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向社会公布。
(一)提供企业或人员虚假材料办理从业资质核验、项目备案的,或不配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其中,存在伪造印章等严重违法行为的,移交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理。
(二)未按本文第七条规定履行职责的。
(三)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或生产安全事故并对事故负有责任的;或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的。
(四)其他违反国家和本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入黔省外企业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时将相关情况抄送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企业资质或人员资格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2年5月28日起生效,原《
贵州省省外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入黔管理规定》(黔建施通〔2006〕130号)、《
贵州省省外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入黔管理规定》(黔建施通〔2009〕342号)、《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省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入黔资质核验的规定》(黔建招标通〔2007〕324号)、《关于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办理分支机构入黔备案事项的公告》(黔建景通〔2011〕152号)同时废止。
附表1:入黔省外企业从业资质核验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