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资金拨付。各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受理参保申报后,于当月25日前出具《征缴计划》;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渝人社发〔2011〕163号文件有关规定,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待遇享受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保缴费后,从领取失业保险金当月起按规定享受参保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的相关待遇,其享受待遇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一致。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失业前已办理参保统筹区社会保障卡或医保卡的,参加职工医保后,由参保统筹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接续其卡内信息和资金;失业前未办理参保统筹区社会保障卡或医保卡的,由市社会保障卡服务中心或参保统筹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制发。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与其失业前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后,不再享受原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待遇。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女性人员计划内生育的,仍按《
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第
二十六条和《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渝府发〔2004〕29号)有关规定报销医疗补助金。
四、转移接续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的,其职工医保关系随同转移,执行转入地职工医保政策。
失业保险关系从我市转出的,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当地职工医保缴费标准及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剩余时限,核定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总额,一次性划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
失业保险关系转入我市的,由转入地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通知规定负责办理职工医保转移接续手续,并做好失业保险关系转出地按当地职工医保缴费标准及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剩余时限划转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接收工作。划转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足部分,由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予以补足,超出部分并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
五、工作要求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惠民政策,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好业务培训和政策宣传,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确保工作顺利实施。市和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要及时沟通,及时足额划拨资金,确保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工作有序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