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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缴费年限认定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缴费年限认定工作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1〕204号)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经济信息委,有关单位: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关于切实做好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144号)印发后,对解决《重庆市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执行过程中的突出问题起到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做好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缴费年限认定工作,经研究决定,从本文件印发之日起,凡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2009年10月1日前个人出资以单位名义按照渝府发〔2001〕120号文件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由其出具个人出资的相关凭证,经单位主管部门(市级以上单位,由市级主管部门)审核,无主管部门的,由单位所在区县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审核后,可计算为按《重庆市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二档参保的实际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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