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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旅游局关于评选推荐全国旅游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5、事迹突出,具有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
  (二)全国旅游系统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旅游事业,立足本职,奋发进取,勇于奉献,勤政廉洁,在旅游行业中做出突出贡献,处于领先地位。同时,从事旅游工作5年以上,且近5年内未发生过违法违纪事件,无重大投诉(推荐对象为机关事业人员的,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且至少有1次优秀),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1、钻研能力强,业务水平高,工作质量优,勇于创新,实践经验丰富,具有很强的应变能力、协调能力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业绩突出,在旅游行业中享有较高威信,有广泛的群众基础;
  2、在保护国家、集体、游客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集体、游客利益以及捍卫国家法律、法规,防止重大事故,抵制行业不正之风等方面有重大贡献;
  3、在旅游行业中具有领先的技术技能水平,积极开展技术攻关,能及时解决本岗位高难度的技术问题,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4、长期坚守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的地方,尽职尽责,成绩突出,为旅游业发展作出贡献,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的;
  5、事迹突出,具有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
  四、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坚持民主推荐,确保评选公平。推荐工作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三审三公示”。
  首先由基层单位经民主推荐、集体研究提出拟推荐候选对象,经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和旅游局联合审核,于6月10日(星期五)前,将拟推荐候选人选的有关情况报送市旅游局人事处。预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
  对各地各单位拟推荐候选对象,经市人力社保局、市旅游局联合审核后,确定拟推荐对象,反馈推荐单位,并在6月22日(星期三)前,在推荐对象所在单位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包括:评选条件、拟推荐对象的姓名或名称、简要事迹)。公示无异议后,报全国旅游系统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预审。
  预审通过后,在全市范围内公示7个工作日,并进行实地考察。公示、考察无异议,于7月25日前,报全国旅游系统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二)严格评选标准,突出实际业绩。要结合工作性质和岗位特点,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好中选优。评选推荐的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要有突出事迹,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被推荐人选为机关事业单位干部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征得人事(组织)部门同意,并征求纪检、监察、计划生育等部门的意见。被推荐人选为企业负责人的,须征求企业所在地纪检、监察、工商、税务、环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生产、计划生育等部门意见。被推荐集体为企业的,须征求企业所在地纪检、监察、工商、税务、环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等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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