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国家税务局、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鞍山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鞍国税发〔2009〕77号)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分类管理、优化服务、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防范避税”的企业所得税管理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根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辽国税发【2009】4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鞍山地区实际情况,鞍山市国家税务局、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共同制定了《鞍山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核定征收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要把核定征收工作作为当前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和组织收入的一项重要措施,切实抓好落实。各单位要成立此项工作的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组织本辖区的核定征收工作,并要结合本辖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分类情况和管理实际,制定具体的核定征收实施方案,依法推进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
二、做好核定征收工作的政策宣传。核定征收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单位要加强此项工作的宣传和辅导,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取得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普遍理解和支持,为开展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创造出良好的舆论氛围,确保核定征收工作能够平稳、有序进行。
三、规范核定征收工作的操作程序。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核定征收工作要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利润水平等因素,统筹兼顾国、地税管理实际,分类逐户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或者应税所得率,保证同一区域内规模相当的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所得税税负相当。严禁按行业或企业规模大小“一刀切”地搞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各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加强协调和配合,建立征管信息共享机制,形成对核定征收工作的监管合力。
四、强化核定征收工作的后续管理。各单位要加强核定征收的后续跟踪管理工作,通过建立核定征收工作台账、完善考核制度、加大检查力度等措施,对核定征收工作的后续管理进行动态监控。要做到核定征收与纳税评估、纳税检查相结合,在不断完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同时,促进企业加强财务核算,全面强化企业所得税税基管理,不得出现因核定征收而降低企业实际税负的现象。各单位应将本辖区核定征收工作开展与执行情况,核定征收企业户数、核定税额或应税所得率等情况,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总结报告中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单独予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