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引进品种申请审认定时,不得违反相关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 申请林木品种审定的,申请人应当向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提交下列材料(一式10份, 并附光盘或软盘等电子版本1份):
(一)云南省主要林木品种审(认)定申请书。 申请书根据不同的品种类别分为10类,包括种子园、母树林、采穗圃、采种基地、采穗基地、优良种源、优良家系(无性系)、优良品种、引种驯化品种。 申请人根据申请品种的类别选择相应的申请书类别进行填写;
(二)林木品种选育报告(营建技术报告)。林木品种选育报告(营建技术报告) 根据不同的品种类别分为10类,包括种子园、选建母树林、营建母树林、采穗圃、采种基地、采穗基地、优良种源、优良家系(无性系)、优良品种、引种驯化品种。 申请人根据申请品种的类别选择相应的选育报告(营建技术报告)提纲类别进行编写;以品质、特殊使用价值等作为主要申报理由的,应当在品种选育报告(营建技术报告)中对品质、特殊使用价值做出详细说明;
(三)林木品种特征(整株植物、根、茎、叶、花、果实、种子、试验林分)的图像资料或者图谱。申请审定的林木品种已通过科技成果鉴定或者获得植物新品种权的,应当附相应证书复印件。属协作育种的,应当出具协作协议和申请委托书。代理机构代理申请林木品种审定的,应当附代理机构与委托人签订的代理委托书。申请书和品种选育报告" 营建技术报告#格式由品种审定办公室统一制定。
第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并采用国家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 倘若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科技术语,应当注明原文。
申请人提交的各种文件和有关材料,可以直接送至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也可以邮寄。
第十九条 申请人在每年9月30日前,向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审定申请的,列入本年度的审定范围;9月30日以后提出审定申请的,列入下一年度的审定范围。
第二十条 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者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通知申请人。林木品种审定申请材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