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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核桃油茶定点采穗和定点育苗管理办法

  第八条 核桃、油茶定点采穗和定点育苗的有效期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林木良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为准。 需延期的,定点采穗或定点育苗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由原审批机关审核合格后予以批准。 定点采穗或定点育苗的单位或者个人在有效期满后未提出延期申请,由原批准机关予以注销。
  第九条 核桃、油茶定点采穗或定点育苗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品种组织生产经营,建立健全生产经营档案。 需要变更生产经营区域或者品种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经审批后方可进行生产经营。
  第十条 油茶定点采穗的品种或采穗母树应当是经过审(认) 定的良种;核桃定点采穗的品种或采穗母树应当是经过审(认) 定的良种,或者是经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选优程序调查选择出来的优良单株。
  第十一条 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省各地上报的核桃、油茶穗条和种苗的生产能力、需求情况,对定点生产的核桃、油茶穗条和苗木实行调剂管理,确定并逐级下达核桃、油茶穗条和种苗调剂计划,定点采穗或定点育苗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调剂。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造林计划,提出年度定点采穗或定点育苗生产的指导性计划。 定点采穗和定点育苗单位或个人应当按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指导性计划组织生产。
  第十二条 核桃、油茶定点采穗和定点育苗单位或个人应当保证所生产穗条和苗木的质量。 销售的穗条和苗木是良种的,应当附有林木良种销售凭证、良种的种子经营许可证、质量检验证书、标签、检疫证书。
  第十三条 国家或者省投资的核桃、油茶造林项目所需苗木应当是核桃、油茶定点育苗单位或者个人所育苗木。
  第十四条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核桃、油茶定点采穗和定点育苗实行动态管理,并对定点采穗和定点育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州(市)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至少组织1次监督检查,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至少组织2次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逐级上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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