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在全省规范意外伤害激活式保险卡业务的通知
(粤保监发[2009]163号)
驻粤各省级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
近年来,由于意外伤害激活式保险卡购买方便、保费低廉、保险责任较简单等因素,此类业务广受欢迎、发展迅速,但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也日渐凸显。为规范我省意外伤害激活式保险卡业务的管理,严格贯彻保监会《
关于停止以撕票方式经营短期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保监发[2009]7号)相关文件精神,杜绝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防范化解风险,促进意外险业务可持续发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产品备案问题
(一)各保险公司要严格执行产品备案制度,向保监局报备有关产品的详细情况,包括产品名称、适用人群、保险项目、保险金额、保险责任、生效流程、保险费率构成、手续费率标准等内容,并附上相关保险卡的图样复印件,组合产品要对原有条款费率进行变更说明。
(二)各保险公司要积极向总公司出谋献策,使产品设计更加合理,要依法限制过高的手续费率,促使产品价格趋于合理,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利益,同时也要有效防范逆选择、倒签单等道德风险。
二、关于单证管理问题
(一)激活式保险卡业务必须由省分公司集中统一管理,省分公司要建立专门的管理部门,并责任到人。
(二)保险公司要建立严格的单证管理制度,加强保险卡领用、库存、核销管理,加强各级机构的单证管理人员培训,积极防范风险。
(三)保险公司要加强对合作中介机构的单证管理,指导中介机构建立相应的单证管理制度,并建立奖惩机制;各中介机构要加强业务人员的培训和有效管理,防止销售误导、骗赔等行为发生。
三、关于销售管理问题
(一)保险公司要禁止通过中介机构包销和转包销模式进行销售,要积极防范传销、非法集资等风险隐患;保险公司及中介机构须对赠送保险卡情况向我局进行备案,严禁通过销售回扣等形式变相赠送保险卡。
(二)保险公司采用代销模式销售时,要严格按照保监会有关规定签订代理合作协议,代理合作协议必须明确规定手续费比率和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客户投诉处理机制等。